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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托幼从业者不强查乙肝

110深圳网 时间:2012-05-24 08:39:07

  卫生部昨发文取消托幼“乙肝应调离”的规定,深圳自2007年起已不拒录乙肝携带者

  深圳新闻网讯 (记者 孙妍 罗秋芳)卫生部近日发布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》(简称《规范》)修订说明,新《规范》要求幼托工作人员“不留长指甲”,并取消体检中原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”的规定,意味着乙肝携带者将不再被拒之门外。记者昨天从市教育局和市卫人委处获悉,我市早在2007年就执行规定,不强查乙肝。而深圳幼托机构也严格遵循国家规定,不会对乙肝携带者拒录。同时,工作人员禁留长指甲、幼儿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也早已执行。

  深圳托幼从业者早已不强查乙肝

  国家规定: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,《规范》新规删去体检中原“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”的规定,乙肝携带者今后也可从事幼托工作。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。

  深圳情况:昨天,市卫人委妇社处有关负责人表示,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体检,取得《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》后方可上岗,但不得强查乙肝。该负责人说,2007年,卫生部门曾发文,要求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(乙肝两对半、乙肝表面抗原)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,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,不得强行为体检者做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。特殊情况下需要做乙肝检查的,必须要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。

  “我们很早就不对新入职教师进行乙肝检查,也不会拒录乙肝携带者,但乙肝携带者一般不会任职直接接触孩子的岗位。”深圳幼儿园园长宋克告诉记者,尽管国家下发了有关通知,但具体怎么执行还要看市卫人委如何进行解读并制定政策。

  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也对记者说,过去也有规定,但并没有明确地写在有关文件中,因此我市幼教机构尽管不会拒录乙肝携带者,但出于安全角度考虑,一般不让其从事直接接触孩子的岗位工作。若国家有明文规定,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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